|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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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淮安市冠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租金309000元以及违约金(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11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10831元,由被告江苏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1)。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