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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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606463元,并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4元,减半收取5032元,决定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