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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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实远能源有限公司 久华(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久华(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实远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款89376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贷款利率(LPR)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实远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4元,保全费498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久华(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