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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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 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0973.60元及以货款97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融汇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澄星公司负担(原告融汇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澄星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澄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融汇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