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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鼎盛煤业有限公司 五寨县鼎盛煤业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尖草坪有限公司 神木县新晋煤炭有限公司 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尖草坪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寨县鼎盛煤业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煤炭代发协议》; 二、被告五寨县鼎盛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尖草坪有限公司煤炭代发费110万元并支付1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被告***返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尖草坪有限公司煤款890万元并支付89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尖草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53元,由被告五寨县鼎盛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0268.83元,被告***、被告***负担8308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