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台县农业农村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台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补偿款8087.14元,支付给第三人***补偿款8087.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