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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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金桥种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信进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华信进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借款本金4495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2232329.79元,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予以计算偿付; 二、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有权对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华信进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金桥种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金桥种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华信进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65元,由被告邯郸市华信进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金桥种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