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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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63365.85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1年11月21日的罚息77756.26元和复利6554.07元; 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应还未还本金的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及复利(按照该期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共同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530元,由被告***、大连钜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