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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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0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770元; 三、驳回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金华市蔚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