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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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及罚息643840.34元(2020年9月3日以后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待还款之日另行计算给付);被告周口市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周口市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6.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