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3633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7)。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 负责人:黄红兵,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芸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杜朝阳 代书记员陆思含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