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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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光华天宝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68号 原告: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加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光华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明远。 原告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光华天宝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四川景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春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