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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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拓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099号 原告:四川拓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开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平,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拓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拓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拓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四川拓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廉书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