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邯郸市永年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240万元; 四、***、***、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三项的借款2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637元,减半收取计51818.5元,由***负担42672.5元,由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4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75元,由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50元,***负担38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