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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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福建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02民初2961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熹,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熹,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熹,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瑞金市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郑丽萍,被告许继电气公司、***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熹,第三人渝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继电气公司支付原告提成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5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0.65%计算,自2018年9月13日起暂计至同年10月12日,此后违约金要求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债务为止);2.判令***、***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许继电气公司尚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经***居间撮合,许继电气公司与渝瑞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B20171224001《瑞金市51MW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渝瑞公司委托许继电气公司设计和开发施工“渝瑞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项目,项目造价开发费用为1,399,990元。被告收到渝瑞公司第一批合同预付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开发施工,并确保正常投入试运行。同年1月4日,***与许继电气公司签订《垫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来代替渝瑞公司垫资按照GB201712200合同支付许继电气公司工程款,由许继电气公司付给***垫资款的提成为叁拾万元整,该提成按照许继电气公司与渝瑞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比例到账时及时支付给***,叁拾万提成款为税后款,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许继电气公司负责。***分别于2018年1月5日、同年1月16日、同年1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10万元、20万元、18万元,合计48万元。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合作下,“渝瑞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完工并投入试运行。***与许继电气公司经结算并协商一致,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委托支付函》给渝瑞公司,委托渝瑞公司直接支付78万元(含代垫款48万元和提成款30万元)到***农行账户,剩余61.99万元由渝瑞公司支付给许继电气公司。同年9月12日,渝瑞公司委托瑞金市丰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许继电气公司支付GB20171224001合同价款125.9910万元(剩余10%即13.99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壹年后一次性结清)。至此,根据《垫资协议书》及《委托支付函》约定,许继电气公司应支付***78万元,但许继电气公司仅支付48万元,剩余30万元尚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而***被告三系许继电气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对许继电气公司尚欠***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与三被告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 许继电气公司辩称,一、***和渝瑞公司通过签署垫资协议方式谋取许继电气公司的工程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涉案垫资协议系无效协议。许继电气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与渝瑞公司签订《瑞金市5MW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许继电气公司设计开发施工扶贫电站集控系统项目,合同第九付款条件: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即41.997万元,自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始供货安装,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50%,由需方按要求验收合格,再付款30%,即41.997万元,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100%,剩余40%款项在设备投入运行1个月内初验合格付款30%即41.997万元,剩余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一次性结清。***与许继电气公司签订的《垫资协议》,约定由于渝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由***来代替渝瑞公司按上述合同约定支付许继电气公司工程款,由许继电气公司付给***垫资款的提成款叁拾万元,该提成按照被告与渝瑞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比例到账时及时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义务本来由渝瑞公司承担,现***帮助渝瑞公司支付工程款,理应也该由渝瑞公司支付费用,现由施工接受工程款的一方来支付费用,垫资协议的约定有悖常理秩序,许继电气公司与渝瑞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应属无效。 二、***共计支付48万元,退一步说,现***要求主张支付30万元垫资款的提成款,首先这笔款项是代替渝瑞公司支付,提成款要拿也要找渝瑞公司拿。第二,48万元的款项要求对方支付30万元的提成款,近乎一倍,显然过高,与法不符,与理不符。***于2018年1月5日付支付10万元,2018年1月16日支付20万元,2018年1月29日支付18万元,共计支付48万元,《瑞金市5MW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开发合同》约定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即41.997万元,自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始供货安装,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50%,由需方按要求验收合格,再付款30%,即41.997万元,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100%,剩余40%款项在设备投入运行1个月内初验合格付款30%即41.997万元。按照垫资协议约定由***来代替渝瑞公司按上述合同约定支付许继电气公司工程款,***也并未参照《瑞金市5MW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开发合同》约定履行,按上述时间节点及工程款139.999万元。***并未代替渝瑞公司垫资139.999万元,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同时至今剩余10%工程款也未付。综上垫资费用的支付主体不应为许继电气公司;48万元要求支付30万元近乎一倍的提成款,与法不符,与理不符;***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与金额履行义务,故我们认为该垫资协议无效。 ***、***辩称,***并没有证据证明***、***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只有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才有权就不能清偿的债务起诉出资不实的股东。本案中涉及到股东加速出资的问题,但该问题有两个前提:公司资不抵债或已进入清算程序。依据许继电气公司的章程,***、***2035年4月2日前才需缴清,缴纳期限未到期,目前公司经营正常。作为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尚不应承担责任。 渝瑞公司述称,一、渝瑞公司与许继电气公司签订合同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1259910元。渝瑞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二、瑞金5MW工程是瑞金市扶贫项目,该工程建设业主是瑞金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渝瑞公司是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应该工程的建设需要,渝瑞公司与许继电气公司签订《瑞金市5MW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开发合同》。***诉状中所述事实均与客观事实相符。渝瑞公司与许继电气公司签订《瑞金市5MW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集控系统开发合同》后,本案***2018年1月4日与许继电气公司签订电子协议,***根据该垫资协议依约向许继电气公司及其法人的个人账户交付了48万元的垫资款,但该48万元垫资款并非为渝瑞公司向许继公司进行垫资。而实际是为许继电气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前期资金所需进行的垫资。许继电气公司在索取***的48万元款项后,也依约将48万元款项还给***个人账户,并且根据渝瑞公司建设业主在2018年9月12日根据合同价款向被告许继公司支付90%的工程价款,也可以就上述事实得到佐证。其剩余的10%的工程款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所以***先行垫付的48元并非为本案渝瑞公司垫付的工程款项。渝瑞公司实际收取到许继电气公司递交的书面委托支付函。但因许继公司所应支付的价款由该工程的建设业主代渝瑞公司实际支付。所以渝瑞公司无法将48万元及30万元提成款向***实际支付。 一、福建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提成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9元,由福建许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029元,由福建许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士怡 人民陪审员戴清 人民陪审员牟卫民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鹤麟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