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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森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创举消防建筑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嵩明创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嵩明县嵩阳镇卫生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53.28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0元,由被告嵩明县嵩阳镇卫生院承担160元,由原告云南华隆工程有限公司36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8-02-1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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