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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计算方法:以50000元/年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及违约金(以上述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河口区院的房屋11间及院落腾空、搬出返还给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该院内自建猪舍一处、棚子(由铁丝网、水泥墙组成)一排、玻璃封闭一个、冷库一个、树木若干棵拆除、移除;

四、驳回原告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6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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