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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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计算方法:以50000元/年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及违约金(以上述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河口区院的房屋11间及院落腾空、搬出返还给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该院内自建猪舍一处、棚子(由铁丝网、水泥墙组成)一排、玻璃封闭一个、冷库一个、树木若干棵拆除、移除; 四、驳回原告东营市神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