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案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
| 法院 | 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1)豫0323民初713号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立案 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经营场所:涧西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干休所门前。 经营者:***,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河南省嵩县黄庄乡油房村西坡组127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中弘卓越城二期2号楼2单元1501室。身份证号:***。 被告 李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审理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于2021年4月16日以被告已还清修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主文 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负担。 审判组织 |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