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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案号
案号 -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1)豫0323民初713号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立案

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经营场所:涧西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干休所门前。

经营者:***,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河南省嵩县黄庄乡油房村西坡组127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中弘卓越城二期2号楼2单元1501室。身份证号:***。

被告

李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审理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于2021年4月16日以被告已还清修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主文

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冯明汽车养护修理部负担。

审判组织

裁判日期 2021-4-16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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