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借款本金36392.0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173.67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本息共计42565.69元,2021年6月22日起的利息依双方约定按照借款本金36392.02元为基数以月息8.156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