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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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已产生利息113151.47元;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3‰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某、***、***、***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