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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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健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市健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 二、被告酒泉市健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元; 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一、二项合计77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9元,由被告酒泉市健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