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迪昇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迪昇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产品加工费1941370元,并从2021年1月18日起,以所欠加工费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6.1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迪昇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