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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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司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惠州市天成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员工食堂承包合同书》; 二、被告惠州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天成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餐饮费140115元、违约金28023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天成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6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22元,由被告惠州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262元,公告费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