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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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借款本金5262440.32元以及2021年5月18日之前的利息11549.25元、罚息64868.57元、复利242.93元,并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重庆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中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有权就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房屋(产权证书号为:渝2017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1XXXX、00101XXXX、00101XXXX、00101XXXX号),依法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就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中借款本金111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5元,由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6-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