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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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3.68元、罚息5669.9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合计49573.67元。利息、罚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给付完毕时止; 二、原告对被告***、***家庭成员名下42亩土地经营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前保全费42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