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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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信用卡本金46786.22元、利息2147.08元,并支付以本金46786.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