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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40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宗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荣柯,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宗乐与被执行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403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0582元存款。现该案款已发放完毕,诉讼费、执行费亦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了结案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宗乐提出的执行申请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403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7-9
发布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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