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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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 济宁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宁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41,540元及违约金(以1,341,5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