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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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泰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泰顺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4月11日止的利息为3243.15元,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17.64‰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