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岭县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岭县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长盛路北,永治街西,兴海雅居小区2号楼16门,面积为23.8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42510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手续。 被告长岭县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长岭县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