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册亨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册亨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6617.78元及利息、复息(计算方式如下:1、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前的利息263.44元及期内复息41.03元;2、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38917.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5069540‰计算,从2020年10月2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36617.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50695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