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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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七星关区桂花路金剪刀美容美发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415.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鉴定费1,90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七星关区桂花路金剪刀美容美发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