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组件折价款28034937元; 二、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80349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40.18元,由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897.08元,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9443.10元(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107897.08元,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07408.9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9-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