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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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台州市凯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54326.67元、复息524.78元,共计2054851.45元; 二、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借款利息5432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 三、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110743.75元、复息1006.7元,共计6611750.45元; 四、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借款利息11074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0025%计算; 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对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业房地产(产权证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在15183400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台州市凯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66元,减半缴纳36233元,由重庆市迪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台州市凯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