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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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239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211.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