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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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6126.43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872.3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2.以1795.35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3.以1889.8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4.以1649.9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5.以766.29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6.以1891.47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7.以1627.98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8.以1883.01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9.以1882.2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10.以1867.99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