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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403民初170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居住地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居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峰,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车损、评估费、交通费等共计10万元;2.请求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4日8时许,原告驾驶摩托车沿马颊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陵城区时,与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负伤住院治疗,车辆损坏。

被告***(反诉原告)诉称:2021年3月24日8时驾驶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沿马颊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陵城区时,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右前门、A柱、右下梁严重受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反诉人系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非机动车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反诉人负次要责任。***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赔偿车辆维修费共计4660元;二、诉讼费由***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46000元;

二、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3000元;

三、此次事故双方一次性了解,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8-6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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