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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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恒全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1民初227号 原告:镇江恒全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光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恒全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准予原告镇江恒全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6元,由原告镇江恒全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倩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文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