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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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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3执358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罚金刑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刑终48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琚连花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二十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财产刑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2月26—2021年7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7.26元,本院已扣划人民币447.26元并发放给被害人琚连花。三、2021年3月11日,委托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20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447.26元,向被害人退赔447.26元后无剩余,尚余人民币5472.7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中财产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13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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