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按照月利率4.8‰计算;自2020年3月1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7.2‰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200.01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