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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泰龙置业有限公司
金华中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粉刷工程工程款2136566.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95元,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46元;鉴定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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