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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工程款864598.49元,并以864598.4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96元,由原告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775元,由被告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68元,被告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532元;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4791.2元,由原告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