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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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9200元。 二、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60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