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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9200元。

二、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60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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