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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
襄阳楚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翼龙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锦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合计4802630.50元。债权明细如下:对湖北锦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422025元(429020元、993005元);对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5430元;对湖北百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43535元;对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620418元;对湖北翼龙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81545元;对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529677.50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冻结期限为一年。债权冻结期间,湖北锦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阿泰克天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百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翼龙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债权。

二、查封担保人李青松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K4-1-5栋/单元1-2层6号商业服务商品房(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建筑面积203平方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一年。房屋被查封期间,由李青松保管、使用,但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变卖、抵押、毁损、转让等处分或者设置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于本案结案时决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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