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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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 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