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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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乐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乐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新余市乐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合理支出二千元,共计一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新余市乐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