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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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食品经营者协会 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山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山路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13098.63元及逾期利息(以下欠借款本金35710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16.2%计付);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山路支行对被告临颍县食品经营者协会名下账号为71×××00账户内的金额187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临颍县食品经营者协会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