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市康惠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0万元,按月利率0.5%补齐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2月19日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万,按月利率0.5%补齐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万,自2021年2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二、如被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滁州市117号门面房(房地权证滁字第××)面积88.76平方米设定抵押的房产,并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1120元,由原告***负担920元,由被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