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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329,800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3.41元,邮寄费1,140元,合计8,183.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0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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