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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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为履行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归还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项下剩余抵押借款本息,具体以还款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出具的金额为准(所还贷款本息金额在本判决主文第四项款项中予以抵扣); 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应于收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项下剩余抵押借款本息后十日内涤除上述房屋上设定的抵押登记; 三、被告***应于房屋抵押登记被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所产生的应缴税款、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四、原告***应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支付被告***房屋尾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